(一)女职工流产时,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在此期间单位需照发工资。
(二)若单位在女职工流产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选择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三)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流产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四)当发生争议时,女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