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应明确自身应休年假天数,按上述规定计算日工资收入和未休年假补偿金额。
(二)与用人单位沟通未休年假补偿事宜,要求其依法支付相应报酬。
(三)若单位不安排休年假也不补偿,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四)若单位逾期不改正,员工可要求单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