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要求如下,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实际上是在上海市普陀区签订的,但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是北京市平谷区,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平谷区,由于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