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财产拍卖流拍后,第一次流拍六十日内可再拍,起拍价降幅不超前次20%;第二次流拍,可分割物品分别拍卖,不宜分割或分别拍卖价值受损的财产可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作价抵偿给债权人,债权人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交付抵偿债务的,财产由法院退回债务人处置。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拍卖流拍后的处理有明确流程。第一次流拍后给予六十日的时间再次拍卖,同时限制起拍价降幅,是为了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避免过度低价处置财产。第二次流拍后针对不同性质的财产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第三次流拍且变卖不成时,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作价抵偿,体现了对债权人意愿的尊重。若债权人拒绝或依法不能接受抵偿,将财产退回债务人处置,保证了整个破产程序的合理有序。如果您在破产财产处理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