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仅造成车辆损失情形,要及时保留维修发票、物品购买凭证、施救费用单据等,以确定赔偿金额。若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可通过专业评估确定车辆价值,获取相应重置费用赔偿。
(二)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应收集运营收入流水、停运时间证明等材料,主张合理停运损失赔偿。非经营性车辆要保留替代性交通工具使用的费用凭证。
(三)造成人身伤亡时,要保管好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依据实际支出和损失索赔。若造成残疾或死亡,按规定收集相关鉴定结论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