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经济补偿(N)时,先确定劳动者月工资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关系。若劳动者月工资未超过该三倍,则按其实际月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计算;若超过,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乘以工作年限计算,且工作年限最高按十二年算。
(二)计算代通知金(1)时,直接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