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未休年假天数:先明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对应的可享受年假天数,如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可休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可休10天;已满20年,可休15天,再减去已休天数。
(二)计算补偿: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工资。日工资收入为职工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月工资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