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天数少于应休天数,需对未休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报酬,实际另外支付200%,日工资按月工资除以21.75天折算。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情况,就要在本年度对职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日工资收入的300%,由于其中包含了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上只需另外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日工资收入通过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月工资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则按实际月份计算。如果大家在年休假补偿方面遇到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