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借款融资,要先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项,若是则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通过董事会等作出借款相关决议。
(三)严格遵守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