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该诈骗案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发挥主要作用,应意识到自己为主犯,要对全部40万诈骗行为负责,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此时应积极自首,争取立功表现,主动退赃退赔,尽力取得被害人谅解,以争取从轻量刑。
(二)若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则属于从犯。从犯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同时积极退赃,争取获得被害人谅解,这样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