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在劳动仲裁申请提交后,记录受理日期,以此推算正常审结日期,便于知晓仲裁是否逾期。
(二)若案件复杂可能延期,可在接近四十五日时联系仲裁委,询问是否延期及延期情况。
(三)当超过正常期限未审结,且无合理说明时,当事人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就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注仲裁审理过程中是否出现法定中止情形,若有,了解恢复审理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