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进行劳动仲裁撤诉,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仲裁委提出。
若选择书面形式,要认真撰写撤诉申请书,清晰表明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愿和理由,最后签字或盖章。
若选择口头形式,需在仲裁庭记录后签名确认。
(二)申请人要注意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提出撤诉。并且撤诉前要慎重,确认自身权益已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因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时不被受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但是,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