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外人被列为被执行人时,应尽快整理自身民事权益受侵害的相关情况,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起,准备好书面执行异议材料,详细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向执行法院提交。
(二)等待法院审查,在法院审查期间保持关注进展,若法院裁定驳回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要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积极准备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按照诉讼程序积极主张权利,配合法院工作,请求排除对相关标的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