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应明确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方式,若工资构成简单,按正常出勤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等来支付;若工资构成复杂,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单位要协助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延长,延长不得超12个月。
(三)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单位要及时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享受伤残待遇的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