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债务人在欠款后,为逃债无偿转让房产给子女,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形成时间证明、房产转让记录等,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撤销转让行为后用房产抵债。
(二)若买房资金合法,且买房时间早于债务形成,债权人通常不能要求用该房产抵债,应另寻债务人其他财产用于偿债。
(三)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房产转让给子女,影响债权实现,且子女知晓,债权人收集好低价转让及子女知情的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