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撰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清晰写明双方信息、仲裁请求以及事实理由;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和仲裁请求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
(二)申请仲裁: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仲裁委在收到申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会通知双方,不受理会说明理由。
(三)仲裁审理:仲裁委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双方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先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在受理仲裁申请后45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