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交强险可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若商业三者险合同有约定垫付条款,可让保险公司垫付;
(三)全责方通常先垫付,这符合责任承担原则;
(四)全责方无力垫付时,受害人自行垫付后凭票据向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五)受害人经济困难,可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