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车辆归第三人,另一方不能追回车辆,但可在离婚时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
(二)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如明知一方无权单独处分还购买,另一方有权追回车辆。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方的无权处分行为损害另一方平等处理权,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若涉及离婚分割财产,擅自处分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