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此时债权人应收集债务人住所变更致履行债务困难的证据,如新住所无法联系债务人等证明材料;若遇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要及时关注破产进展并保留相关法律文书;若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妥善保存该书面文件。
(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应及时向保证人发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并留存通知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