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纠纷相关案例一:刘某与白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本案要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刘某在与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出售夫妻共有的北京市丰台区×××8号楼15-602号房屋,白某要求分割该售房款,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丰台区×××8号楼15-602号房屋,系白某、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刘某对于该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刘某在与白×夫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未征得白某同意。其行为属于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白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现白某起诉要求分割诉争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