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可能符合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时,嫌疑人或其家属可收集能证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等,以证明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条件。
(二)若存在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要收集相关法律文件、证明材料,如特赦令、死亡证明等,提交给检察院。
(三)对于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可提供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的证据,如自首、立功等材料。
(四)若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可提出具体的担保方案和监管措施,向检察院说明没有逮捕必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检察院可不予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