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款支付跟踪机制,定期核查发包方付款情况,明确应付未付工程款的起始时间,从该时间起关注三年诉讼时效。
(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发包方主张权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三)若发包方同意履行义务,施工企业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或达成还款协议,以此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四)当发现诉讼时效临近届满时,施工企业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中断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