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一、只要是要求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案件,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等纠纷,一概需要提出诉求的乙方当事人到房产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求出具《购房资格证明》。
二、在此类诉讼中,要求过户的当事人有购房资格(以《购房资格证明》为准)则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会予以驳回。
三、当事人不能提交《购房资格证明》的,或者《购房资格证明》无法证明其符合在本地购房的资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驳回去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就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