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材料方面,收集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单位发放的能证明身份的证件,这些能直接体现和单位的经济及身份联系。
(二)工作相关材料上,保留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以及考勤记录,反映工作过程和出勤情况。
(三)人证方面,可找其他劳动者提供证言证明在该单位工作。
(四)工作中的文件、邮件、工作群聊天记录、与客户的业务往来等只要能体现工作内容和与单位关联的,也可作为证据。收集时要保证证据真实且有关联。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