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地区违法辞退赔偿金基数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不包含,但具体情况需结合个案分析。
?? 核心结论:原则上剔除加班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如《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2N)的基数时,通常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准,不包含加班费。
理由: 加班费被视为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的报酬,而非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计算离职补偿时通常予以剔除。
?? 关键例外与博弈空间
虽然大原则如此,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争取空间。以下情况可能影响最终金额,也是我们需要面谈的重点:
恶意拆分工资: 如果公司存在恶意将本应属于正常工资的部分拆分为“加班费”,以企图降低补偿金基数的,我们可以主张将该部分“假加班费”计入基数。
2N赔偿金的特殊性: 违法辞退涉及的是“赔偿金(2N)”,虽然通常参照经济补偿金基数,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口径有时存在不同的抗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