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根据工作需求和个人职业规划协商确定合同时长,从几个月到几年都可行,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即可。
(二)若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合同时,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违规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当工作性质适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来界定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以某项工作完成为合同结束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