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帮交社保,申诉时效因申诉途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若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如一直未缴),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劳动者离职或用人单位开始补缴社保之日起算2年。
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保费,无明确时效限制。即使超过2年,劳动者仍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经办机构通常会受理并开展稽核。
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若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要求赔偿损失,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