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经济性裁员时,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告给劳动行政部门后才可裁员。同时按员工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若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