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若未在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流程自动终止,无需额外操作。若想再次离婚,需重新申请。
(二)若想在冷静期内撤回离婚申请,可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
(三)若已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不能撤销,婚姻关系已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