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到四级分别为27、25、23、21个月本人工资;同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一级到四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二)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分别为18、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若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伤残津贴,五级、六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三)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分别为13、11、9、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六级伤残待遇;第三十七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与上述内容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