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劳动仲裁中遇到举证困难,应尽早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申请中详细说明困难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理由。
(二)准备好能证明举证困难的相关材料,如第三方证明、客观事件的资料等,增强申请的说服力。
(三)关注仲裁委对延期申请的反馈,若申请获批,在延长的期限内积极收集证据;若未获批,考虑是否有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