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让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
(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特定财产价值不够时,未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处理。
(三)职工债权不用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清单公示后,按重整计划清偿。
(四)税款债权按法定顺序和重整计划清偿。
(五)普通债权按比例清偿,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要求时,也按比例分配,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期间要严格按计划偿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该条体现了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及相关程序要求,与公司破产重整债务按计划清偿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