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企业在核算经济补偿金时未算入加班费,劳动者可先与企业友好协商,提醒企业按照规定将加班费纳入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二)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企业改正。
(三)也可以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相关证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依法核算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加班费应算入月工资来核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