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考量:确认是否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要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依法设立并取得行政许可,是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合同关系考量:查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是否明确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费用等内容。
(三)业务特征考量:确定劳动者是否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且在用工单位指挥和管理下从事劳动。判断用工单位是否仅获得劳动者劳动力使用权,未与劳动者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核查派遣岗位是否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