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唯一住房面临拍卖,被执行人可关注申请执行人的选择。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被执行人能获得相应安置费用。
(二)被执行人可提前了解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情况,以便知晓自己可能获得的安置费用范围。
(三)若对安置费用有疑问或认为不合理,可通过合法途径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