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以及支队两个大队和综合科 的业务分工,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特制 定本制度。
一、 各稽查大队在路检路查中,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 据,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 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 应当将当事人, 并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给当 事人,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
三、 各稽查大队在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 要将 《交 通行政 (交通行政 (当场 ) 处罚决定书) 副本送交支队综合科备案。
四、安规定当场不应进行处罚,事后无法进行处罚,可以进 行当场处罚。
五、 各稽查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 必须进行调查、 取证、收集证据、制作《询问笔录》 、 《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收 集,并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支队 综合科。
六、 支队综合科各大队在当场不能做出行政处罚的, 将核实 的后果,以及大队所作出《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报送支队长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
七、 经支队领导或交通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行政处罚 由综合科执行行政处罚,处罚前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 综合科在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所应享有的一切合 法权利。
九、 综合科在处罚后应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做出处罚意见 的稽查大队。
十、 对于暂扣证照的要认清违法事实, 当场不能进行处罚的 各稽查大队,将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 制作的《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所扣的证照,以及处理意见 送交综合科。
十
一、对大队行政处罚所提出的的处理意见,符合法规的, 综合科将执行行政处罚, 不符合法规的, 提出意见后交由支队或 行政处罚审批委员会核实后执行处罚, 并有综合科及时处理意见 反馈给大队。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运管所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