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所有行政处罚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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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管所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一般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以实施此行为;实施行政主体的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再者就是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
车管所有行政处罚权吗?

一、车管所有行政处罚权吗?

车管所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1、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三、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1、警告

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是必须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才可以实施,也可以授权和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这样才能保障到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理、合法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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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运管所输各地的不同理解 笔者日前参加了浙江省各地(市)运管机构法制部门人员参加的案例研讨会,发现全省各地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事项”中,告知相对人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在国内几个交通或运管专业网站的论坛中,各地同行对此理解也不尽相同。主要意见有以下这几种: 第
一、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如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就是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这是最初曾占据上风的一种理解,并引申出地(市)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做好受理行政复议准备工作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找到以后,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被摒弃了。 第
二、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 第
三、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或市交通局。这是现在各地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 第
四、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人民政府。 第
五、认为复议受理机关是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如对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市交通局。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被拘留了,所以就想跟大家提前打听打听行政拘留所管理细则都有啥?
[律师回复]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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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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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所有行政处罚权,比如说对于一些跟房屋有关的相关的违法行为,是可以通过行政罚款或者是行政警告的方式来进行解决的。这就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赋予的城市管理的相关的机关的一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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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常开车拉货出差,不知道这方面有什么相关规定,想问问运管所行政处罚事项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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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货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道路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八十四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4、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5、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6、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7、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8、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9、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10、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1
1、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1
2、客货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许可证件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1
3、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1
4、道路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1
5、道路客运经营者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1
6、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1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1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1
9、客、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20、客、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
1、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2
2、客、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
3、客、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2
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2
5、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2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2
7、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四条2
8、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2
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3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不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3
1、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悬挂国籍识别标志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3
2、取得客货运输经营许可的客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3
3、客运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3
4、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3
5、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3
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条3
7、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3
8、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3
9、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40、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
  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吊销其经营许可处罚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4
6、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行政处罚:罚款、责令改正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条4
7、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4
8、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4
9、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
  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50、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5
1、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5
2、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行政处罚:警告、责令改正处罚依据:《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5
3、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行政处罚:警告、责令补交滞纳金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5
4、道路运输经营者偷漏道路运输管理费时间达30天以上行政处罚:罚款、责令补交滞纳金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5
5、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缴讫证。
  行政处罚:罚款、收缴非法收据和缴纥证处罚依据:《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5
6、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行政处罚:罚款、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5
7、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5
8、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5
9、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60、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行政处罚:罚款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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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所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车管所肯定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车管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车管所的一些行政行为有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申请人需要和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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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今天开车的时候被运管所的人给罚款了,说是违章超速,运管所决定行政复议的材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二)申请人可以自己参加复议申请,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
3、委托事项和代理期间;
4、代理人代为提起、变更、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调解、达成行政复议和解、参加行政复议听证、递交证据材料、收受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等代理权限;
5、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签章。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公民口头委托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且记录在卷。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四)有关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情形的,提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且由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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