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应在受伤后尽快进行鉴定,这样能及时固定损伤证据,例如肢体骨折,伤后即可鉴定骨折情况。
(二)以损伤所致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时,要等待伤情稳定后再鉴定。像颅脑损伤导致精神障碍等并发症,通常需在伤后数月病情稳定时进行。
(三)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难以鉴定的情况,要等到伤情稳定或治疗终结后开展鉴定,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鉴定时机应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