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在服务期约定中,若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约需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数额不超培训费用,且未履行服务期分摊费用为上限;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约定中,劳动者违约需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不明显偏高为原则。
(二)若遇到高额不合理违约金,劳动者可采取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