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要积极配合仲裁委收集证据,主动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材料,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及时导致案件延期。
(二)若发现仲裁委未按规定推进仲裁程序,当事人可及时与仲裁委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其加快进度。
(三)当仲裁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出裁决时,当事人应及时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