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
(二)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
(三)若通过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登记机构查明情况后可依职权撤销。
(四)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错误的不动产权登记。
(五)撤销要遵循法定程序,因撤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