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时,若遇到房子纠纷,可在三个月内完成诉讼程序,适合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争议小的案件。
(二)适用普通程序,通常六个月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案件,三十日内作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