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置换:按照被征收人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1:1比例进行置换补偿。
2、货币补偿:愿意以货币形式由企业回购的,按安置补偿面积以8300元/平方米的价格一次性回购。
临建用房补偿标准:(适用于安置补偿面积外建筑物补偿)
彩钢结构临建房按建筑面积300—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砖混结构临建房按建筑面积600—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一层以上彩钢结构按建筑面积300—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一层以上砖混结构按建筑面积1000—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视房屋情况而定)。
附属物补偿:
1、电话移机费:100元/部(产权调换按2次、货币补偿按1次)。
2、空调移机费:挂机300元/台、柜机400元/台。
3、太阳能热水器移机费:100元/个。
4、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路。
5、树木:根据树木种类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6、燃气炉补助:500元/个。
被征收人可选择依据上述各项附属物补偿标准进行现场核算或选择2500元/户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
养老保险补助费补偿标准:
1、由开发企业出资对享受村民待遇的本村村民一次性发放3万元/人养老保险补助。
2、在本村有房屋,未享受村民待遇的且为非农业户口的原住村民,按土地使用证户主发放养老保险金1万元。
3、以上数据均以公安户籍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4、在本村置有合法房产的外来户不享受养老保险补助。
注:养老保险补助费发放截止时间:自征收启动之日起后推一年计算(截止到2018年4月16日)
过渡费标准:
实施产权置换的:按安置补偿面积12元/平方米/月计算,过渡期补偿费一次性发放24个月,超出24个月未能交房,则按政府相关政策继续发放。
实施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3个月一次性计发,后期不再发放。
搬家补助费: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9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实行产权置换按2次计发,实行货币补偿按1次计发)。
安置房户型:分别为80平方米左右、10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139平方米左右四种户型,最终以廊坊市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相关政策多退少补;由开发企业提供充足的安置房额;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时,需确定选房面积及套数。
选房办法:具体选房办法为被征收人按照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在指定安置区域内进行选房,先签先选。
地下室购买:每户可购买一个地下室,(每个宅基地手续视为一户,地下室价格2200元/平方米)如有剩余地下室,被征收人可另行按市场价格购买。
地下停车位:被征收人按宅基地手续购买安置区内车位可享受优惠政策,其中第一个车位6万元,第二个车位8万元。需购买两个以上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的,拿出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具体如下:
自征收启动之日起(2017年4月16日),在15日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30日内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30日后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注:征收奖励以住宅基地手续为准,一处宅基地手续为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