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性解约:若劳动者出现过错,比如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职工作且不改、因欺诈使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马上解除合同且无需补偿。
(二)非过失性解约:当劳动者无过错但因特定事由无法履职,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行、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约,并需支付补偿。
(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可依法进行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