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仍未支付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劳动者需收集好拖欠工资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主张加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应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明确解除原因是拖欠工资,然后根据自己的工作年限和工资计算应得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