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希望尽快调解,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就向仲裁委表明调解意愿,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促使仲裁委能快速查明事实从而安排调解。
(二)若案件复杂,需等待仲裁委调查取证,在此期间保持与仲裁委的沟通,了解进展情况。
(三)若分歧较大且不愿调解,要做好直接进入裁决程序的准备,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支持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