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先看主体,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具备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二)从从属性判断,人格方面,劳动者要服从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经济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且从单位获取劳动报酬。
(三)参照相关凭证判断,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保缴纳记录、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并且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举证。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