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证据不足被公安退回,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收集、调取证据,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二)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退回后若不满足羁押条件,可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三)经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该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