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连续劳动关系无中断,劳动年限从入职当日算到当前日期。
(二)劳动合同解除又重新签订,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新单位计算经济补偿工作年限时,不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原单位未支付,新单位将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