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用工方友好协商,明确表达支付工资诉求并保留协商记录,为后续维权留证。
(二)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准备工作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的材料,由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三)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协议后监督用工方履行。
(四)调解失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程序。
(五)对仲裁结果不服,除特殊规定外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